问题 | 医疗事故是如何产生的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是如何产生的 医疗事故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按规则办事,所以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才提出的,将丧失其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要怎样举证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方式是: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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