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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介入
释义

1、 法院介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必然性法院介入国际商事仲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给予的支持和协助,如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采取保全措施等,执行仲裁裁决等;第二个是指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监督、对裁决的司法审查、管辖权的控制、更换仲裁员、撤销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1)]。按照传统的法律观点,仲裁归根结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契约制度。至少在理论上,它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但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须受国内法的制约;虽然仲裁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由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取决于国内司法机关。因此,所有国家都不否认仲裁制度是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国内法的公平和统一,法院必须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督。例如,英国长期坚持“法院的管辖权不可剥夺”的原则,高度重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英国著名法官斯库顿有句名言:“在英国,在全世界,这是国王的土地[(2) 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干预严重损害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人们强烈呼吁减少甚至消除国际范围内的法院干预。然而,根据目前的国际惯例,除ICSID仲裁外,所有其他国际商事仲裁都无法摆脱国内法院的司法干预。国际仲裁总编辑雅克·沃纳,认为没有国内法院的协助,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都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他甚至认为,如果没有国内法院的积极和有效支持,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可能存在[(3)]。那么,是否有必要保留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干预?首先,分析了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和协助。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其非政府性和自愿性,这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不是国家司法主权,而是双方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就像法庭一样。因此,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它既没有足够的权力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也没有相应的权力执行其裁决。例如,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持不合作态度,故意拖延仲裁程序,拒绝向仲裁庭出示证据,擅自转让,隐匿或变卖财产,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力,仲裁庭往往对当事人的不合作束手无策。此外,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严格的合同性质,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仲裁协议,仲裁庭的命令或决定仅对仲裁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财产或证据由第三方持有或控制时,仲裁庭无权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都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实施。因此,一般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的支持和协助对于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至关重要。各国的仲裁立法、国际仲裁条约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载有法院关于支持和协助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定。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和协助贯穿于整个仲裁过程。具体而言:(1)在仲裁开始时,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双方应遵守仲裁协议,并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一方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司法程序,并责令当事人提交仲裁;如果一方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而另一方采取不合作态度,则发起仲裁的一方可在仲裁程序中向相关法院提起上诉,以执行仲裁协议(2),法院可指定:,根据双方协议或仲裁规则的规定任命或更换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对有关财产和证据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如果案件证据由第三方持有,则在作出裁决后,应双方或仲裁庭的要求,第三方可能会被迫出示证据或出庭作证(3),如果该方拒绝主动履行裁决,则可应胜诉方的要求执行裁决[(4)]。其次,各国学者对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监督和审查中的作用有不同的评价。克莱夫M。英国著名学者施米特霍夫曾提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审查仲裁程序中的“自然公正”是否得到遵守,以及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审查裁决的是非曲直。他认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评论。所有国家都承认前一种司法审查,而对后一种审查存在很大争议[(5)从国家仲裁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不难发现,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放弃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和审查,但监督和审查的具体方式、程度和范围各不相同。综上所述,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和审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控制仲裁庭的管辖权。当仲裁协议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时,命令仲裁庭终止仲裁程序,并由法院审理。尽管许多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决,但此类裁决必须服从相关法院对仲裁协议的裁决(2)监督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或者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收到适当的通知,或者由于当事人不负责的原因未陈述其意见,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或不执行裁决的规则(3)允许法院对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也很少。例如,英国长期以来实施“特殊案例”或“案例陈述”程序,允许法院以裁决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撤销裁决[(6)]。1979年颁布的《英国仲裁法》表明,英国对裁决司法审查的态度已经改变,但原则上仍然承认法院有权对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但授权双方当事人在广泛的国际仲裁中通过事先协议排除法院对裁决的司法审查[(7)]。可以肯定的是,对法院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裁决的司法审查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并得到1958年《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承认。这对于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以及维护仲裁所在国与执行国之间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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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