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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工伤后申请鉴定的时间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发生工伤后申请鉴定的时间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发生工伤后申请鉴定的时间一般是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鉴定需要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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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