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一、起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什么 起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2.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 3.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 三、诉前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还?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能够退还的,诉前保全的担保,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或者解除保全后,财产保全没有错误的,担保一般会退还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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