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缴款日期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缴款日期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缴款日期的期限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最迟不能超过十五日。缴纳罚款应当到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缴纳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罚款不交会怎么样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的罚款不交后果如下: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行政罚款在哪里交钱的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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