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可否提起刑事诉讼请求 |
释义 | 一、公民可否提起刑事诉讼请求 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诉人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哪些措施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被强制实施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强制措施适用于尚未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仅在一定期限内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性质上是避免刑事诉讼活动被妨害的诉讼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诉讼中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意思 刑诉中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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