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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能否轮流抚养
释义
    一、离婚后孩子能否轮流抚养
    离婚后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养权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孩子抚养权纠纷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1.一方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患病严重;
    2.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3.八岁的孩子自愿与对方生活的。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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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