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产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一、地役权产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役权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法律网提醒,地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9.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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