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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的不服决定如何申诉
    行政复议的不服决定申诉的方式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15天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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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