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人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需要指出的是,六机关《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规定由书记员查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上述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的规定,违背了该《规定》,在法理上是无效的。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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