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二、宅基地收回流程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是自愿退出或者是置换,并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 三、宅基地申请未获得审批的因素有哪些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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