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怎么证明出资行为无效 |
释义 | 一、隐名股东怎么证明出资行为无效 隐名股东证明出资行为无效的情形是可以通过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法律网提醒您,隐名股东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4.协议针对第三人无效。 ![]() 三、如何确保隐名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隐名股东应该保护其权益的方式如下: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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