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
释义 |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一)留置权。 (二)已登记抵押权。 (三)质押权。 (四)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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