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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释义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一)留置权。
    (二)已登记抵押权。
    (三)质押权。
    (四)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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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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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