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案机关如何处理刑事案件的 |
释义 | 一、办案机关如何处理刑事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一般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法律网提醒,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就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是由具个罪名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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