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了诉讼时效欠款难以追回 |
释义 | 拿到判决书的李国栋和王章明十分后悔,如果自己当初在被骗时,能够及时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至于拿不回本该属于自己的钱。 2008年1月14日,天山区法院驳回了他们两人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刘强和贾林以承包某公交公司车辆为名,伪造该公司承包经营合同骗了很多人,这其中也包括李国栋的5千元和王章明的2万元,当时他们还出具了借条。2003年4月8日,两人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元。 2006年,当刘强和贾林刑满释放后,李国栋和王章明越想越不对劲:既然刘强和贾林给自己出具了借条,那么作为借款,应该是可以要回来的。 2007年年底,两人就以“欠款纠纷”为名,向天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强和贾林辩称,借条是他们两个人一起写的,而且也是事实。 但是,他们已因此事被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就不需要再进行民事赔偿了。 而更为重要的是:借款是2002年的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08年1月14日,天山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驳回李国栋和王章明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本案中李国栋和王章明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强和贾林以承包车辆为名,向他们借款的事实,其行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只是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处理,民事部分他们仍然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但是,李国栋和王章明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并没有主张权利,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因此,他们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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