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认可电子邮件证据 |
释义 | 一、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认可电子邮件证据 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在诉讼之前,请公证机关做出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可以将电子邮件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怎样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三、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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