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收购公司隐性债务的方法 |
释义 |
一、解决收购公司隐性债务的方法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一般是由受让企业继承的,所以隐形的债权债务一般也由受让后的企业继承。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股份收购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用股份进行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三、公司债务是否可以转让 公司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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