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过户必须提供的资料 |
释义 | 一、房产证过户必须提供的资料 房产证过户必须提供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测绘图纸(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3.房屋查档证明(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房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 6.房屋买卖合同; 7.房地产过户申请表、保证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8.买房的身份缴纳证。 二、房产过户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房子过户的流程是: 1.携带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通过缴纳有关税费,核税缴税; 3.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 4.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 5.申请人领取房产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三、房产过户后能反悔吗 房子过户后一般不能反悔,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重新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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