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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的物和标的区别的解释及法律意义
释义
    一、标的物和标的区别的解释及法律意义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有:
    1.概念不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这个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2.必要性不同。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有标的物。比如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标的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存?
    标的物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标的物提存损失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损失由债权人承担。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已经提存,那就是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提存的原因归于债权人,因此如果标的物损失,当然是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是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也会承担相关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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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