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透彻理解行政诉讼时效 |
释义 | 一、如何透彻理解行政诉讼时效 透彻理解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期。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其他规定。 二、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吗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行政诉讼法》对时效的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释进一步将中止的原因扩大到“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三、行政诉讼的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列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在行政诉讼中,才可以向败诉方主张承担败诉费用。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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