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释义

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出资额确定,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隐名股东的资格有两种学说。一是“实体论”,即实际出资的隐名人是法定股东;二是“形式论”,即以显性股东为法定股东,否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大韩民国商法》第332条也原则上规定:“以他人名义承诺认购股份的,应当与他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是公司和其他公司债权人对隐名股权进行调查时,对股份支付义务的规定,但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分担责任的法律特征。既然隐名股东应当与显名股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隐名股东不能承认相应的股东权利呢?虽然有人认为形式理论更适合于商业外观公示的需要,但形式理论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对外关系的明晰性。根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对“股东”的定义,第一类客体是以自己名义持有股份并记入股东名册的人,第二类客体是对股份享有受益权的人,由公司提交的股票受托人证书授予。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名册上明确区分持有股份的人和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的人。他们都是公司的法定股东。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显然对公司处于知情状态。另一种隐名持股更可能是公司不知情,只发生在隐名和明显之间,只有二者就持股达成交易
    (1)当公司合法有效成立时,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并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的,应当确认股东资格,保护股东权益,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未能就实际投资者是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达成一致,且实际投资者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显性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股东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的事实。此时,隐名股东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投资借款关系,不应视为隐名投资关系,而可以视为债务关系。在隐名股东与作为公司实际股东的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应当在明显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不依法设立的,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而不依法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是不具备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企业创始人(包括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记名股东(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隐名股东虽在幕后,但实际权利仍属于隐名股东,一切事务都要经过一个隐名股东的过程。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8: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