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出资额确定,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隐名股东的资格有两种学说。一是“实体论”,即实际出资的隐名人是法定股东;二是“形式论”,即以显性股东为法定股东,否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大韩民国商法》第332条也原则上规定:“以他人名义承诺认购股份的,应当与他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是公司和其他公司债权人对隐名股权进行调查时,对股份支付义务的规定,但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分担责任的法律特征。既然隐名股东应当与显名股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隐名股东不能承认相应的股东权利呢?虽然有人认为形式理论更适合于商业外观公示的需要,但形式理论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对外关系的明晰性。根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对“股东”的定义,第一类客体是以自己名义持有股份并记入股东名册的人,第二类客体是对股份享有受益权的人,由公司提交的股票受托人证书授予。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名册上明确区分持有股份的人和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的人。他们都是公司的法定股东。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显然对公司处于知情状态。另一种隐名持股更可能是公司不知情,只发生在隐名和明显之间,只有二者就持股达成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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