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退股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
释义 |
1、 隐名股东的退股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违反公司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隐名股东、知名股东、其他股东与公司因内部关系发生的纠纷。隐名股东为逃避法律对公司投资主体的限制,与大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或使用大股东的名义,成为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即隐名股东,因投资资金返还、股东权益(如表决权、新股认购权、收益分配请求权等)落实发生争议,但因客观原因或者他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如负责登记的股东重新起草《公司章程》及相关登记文件,故意隐瞒隐名股东,遗漏登记,致使隐名股东未在公司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此时,隐名股东很容易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单纯要求返还投资款,或要求实际转让股权或股份,以获取转让款并实现股东权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出独立的主张。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投资协议,其中一人单独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终止隐名投资关系引发的纠纷 5。如果明显的股东没有与隐名股东达成投资协议,其姓名被隐名股东冒用或盗用,将会发生姓名权或姓名权的侵权纠纷,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对隐名股东退市协议的相关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