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隐名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隐名股东的资格没有统一的标准。为解决判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一些地方高院分别出台了《指导意见》,规定了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案件的判决标准。《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在执行中,对我国2003年的司法判决仍有借鉴意义,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原则上规定:,股东资格以工商登记备案文件为准,但有下列两种情形的除外:(一)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其他股东根据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额、持有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实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可以作出相反的裁定 山东省高级法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判决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股东权利是否实际行使,它还强调,应当充分考虑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明确,“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或者出资协议向公司出资后未签订公司章程,出资额不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的,投资者提出的股东资格确认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北京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它采用综合标准来确定股东资格。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我们还应探讨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综合判断。北京市高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般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颁布前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确定股东资格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也作了一些规定。如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者的身份需要确认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出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身份;(3)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当事人已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首次在立法层面规定了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文章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确认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其次,在匿名投资协议的前提下,当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上存在争议时,明确以实际投资作为股东资格的标准;第三,明确隐名股东的明确名称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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