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离婚时财产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涉外婚姻离婚时财产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冷静期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不过一定要是协议离婚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法律网提醒您,涉外婚姻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所需文件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与对方三代以内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 3.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该国驻中国使馆证明无配偶的证明; 5.或东道国驻华使出具的无配偶证明。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非配偶申报书或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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