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定遗嘱的效力有什么标准 |
释义 | 一、判定遗嘱的效力有什么标准 判定遗嘱的效力有以下标准: 1.遗嘱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没有受到胁迫、欺诈; 3.处分的财产都是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4.遗嘱不是伪造也不没有被篡改。 二、遗嘱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3.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三、遗嘱与法定继承的重要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遗嘱与法定继承的重要区别如下: 1.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2.继承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先继承,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虽然遗嘱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3.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遗嘱人决定,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数量等都在遗嘱中作明确的指定。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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