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徒刑的期限变更如何产生 |
释义 | 一、无期徒刑的期限变更如何产生 无期徒刑的期限变更按照如下方式产生: 1.如果在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 2.如果在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和新罪的,需要数罪并罚,可能限制减刑或者是被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无期徒刑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吗 法律网提醒您,无期徒刑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 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若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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