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交易后买方须提交哪些证件 |
释义 | 一、二手房交易后买方须提交哪些证件 二手房交易后买方有以下证件:产权证、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购房发票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网签协议、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和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二、二手房交易要什么流程 二手房交易需要的流程是: 1.到市房产交易中心评估价值; 2.办理贷款申请,把首付款存入房产局指定帐户中; 3.等待贷款审批,买方和银行签定贷款合同; 4.办理担保手续,银行根据担保合同将款拨到房产局资金监管帐户; 5.到房产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购房人领产权证,卖房人到房产局领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二手房交易是否需要支付定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交定金,但不作强制性要求,双方协商约定即可。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法律网提醒您,定金的数额与是否交付定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设定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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