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应当遵循的规定: 1.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2.应当载明当事人及涉事车辆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原因的分析、责任认定等方面内容; 3.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该如何处理 法律网提醒,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向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 三、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由谁来交 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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