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男子写欠条借六千元辩称是赌债拒还款 证据不足被驳回 |
释义 | 合肥男子写欠条向朋友借了6000元,事后拒绝还款,借款人诉至法庭后,男子称借款是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即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因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支持。 2012年1月7日,汪强(化名)书写了借条一份,“借到洪某6000元”。汪强在此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及借款日期,后借条交由借款人洪某保管。事后,洪某多次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汪强归还借款。 在诉讼中,汪强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洪某在赌场上借钱给汪强用于赌博,由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债务系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洪某与汪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洪某提供的书面证据借条为凭,借条上有汪强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汪强与洪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汪强应归还所欠款项。 汪强主张该笔借款系因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且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条,所欠的6000元是赌债,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判决汪强归还欠款。 汪强不服判决,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实际向洪某借款5700元,所借款项是高利贷,且是赌债,后受到胁迫才写下了借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 合肥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汪强说是赌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汪强应该还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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