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根据有关规定,请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可以按实际销售收入剔除销售运费后的数据交纳相关税费? 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及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相关规定,计征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交易市场最终买卖矿产品的单位实际销售价格(有特别规定以矿产品出厂价作为计征销售价格的除外),不考虑运输、代理等其它中间环节,即不论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其它费用,如运输费、代理费等,均不予扣除。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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