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限 |
释义 | 一、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限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是立案之日起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三、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网提醒,“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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