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照什么顺序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
释义 | 一、按照什么顺序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2.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3.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公安机关如何规范讯问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三、犯罪嫌疑人拥有哪些权利 法律网提醒,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引用法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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