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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立案的情况有哪些
释义
    一、不立案的情况有哪些
    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二、立案所需的条件与标准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立案所需的条件与标准是: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在管辖范围内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法院立案之日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法院立案之日根据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具体如下:
    1.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 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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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