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立案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立案的情况有哪些 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二、立案所需的条件与标准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立案所需的条件与标准是: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在管辖范围内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法院立案之日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法院立案之日根据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具体如下: 1.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 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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