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管理人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
释义 | 一、破产管理人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是,有权利接管债务人目前的财产,印章,文书等相关资料,可以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可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召集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可以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 二、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如下: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一般由谁担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实行的是管理人名册制度,中、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编制管理人名册确定本地的管理人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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