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猥亵罪的成立标准达成何种程度
释义
    一、猥亵罪的成立标准达成何种程度
    猥亵罪立案标准是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不正当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的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三、猥亵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1.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猥亵行为。
    2.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
    3.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的猥亵行为。
    4.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的行为。
    5.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猥亵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8: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