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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宿舍管理员"被离职" 起诉学校索赔13万
释义
    案例
    黄某是一名曾在徐州铜山区某寄宿制学校工作了6年的宿舍管理员。2011年暑假后刚开学,学校组织了一次宿舍管理员会议,会后黄某向负责人提出了加薪的要求,负责人当即表示如果嫌工资低就别干了,双方不欢而散。让黄某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他来到学校,发现自己的岗位已经由学校另行安排了人员顶替,一位管理人员通知黄某,“以后不要来上班了”。黄某申请劳动部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各项赔偿、补偿共计13万余元。2013年1月7日,铜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起诉书显示,黄某索赔的13万元包括六个部分:一是加班工资。按照学校的规定,黄某宿舍管理员的岗位实行轮休制,即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黄某认为自己每周实际工作84小时已经远远超出了40小时的国家标准,超出的部分应该按照加班工资双倍计酬,他要求学校据此支付6年加班费66000余元。第二部分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在黄某工作期间,学校没有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黄某要求学校一次性补足各项保险费用11000余元。第三部分是寒暑假的工资和生活费。学校在学生放假期间没有支付黄某任何费用,因而黄某认为学校应支付6年来拖欠的该款项14000余元。四是学校在2008年起就没有再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工资从950元下调至870元,黄某要求学校按之前约定补足2008年以来的工资差额。除此以外,黄某还要求学校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损失赔偿金28000余元。
    铜山法院经过审理,对黄某的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一一判定:第一,宿管员24小时在岗不算加班。法院认为,学校对黄某的工作称为“生活指导教师”,工作场所有床铺等休息设施,从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来看,在岗时休息与工作并存,所以黄某并非处于24小时的连续工作状态。黄某的在岗时间为当日8时到次日8时,上班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属于轮休,故对黄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社会保险征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我国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此黄某的这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合理的寒暑假工资应当予以保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经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以保护。经过计算,法院支持黄某该诉请中2010年、2011年的寒暑假工资及生活费4000余元。第五,工资差额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主张的差额工资没有证据证明,但期间有两个月的收入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该款项共计101元。第六,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在学校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与黄某终止劳动合同,黄某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计算的方法是,以离职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每工作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据此黄某能够获得6个月计5500余元补偿金。第七,损失赔偿金需要行政前置程序。在庭审中黄某表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学校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导致,并且明确提出要求赔偿金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但该法条规定,这种情形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行处理,未经行政前置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5509.8元、寒暑假工资及生活费4019.04元、工资101元,合计9629.84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来源:法律咨询网)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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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