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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拆迁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释义
    一、征地拆迁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征地拆迁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时当事人对征地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征地拆迁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征地拆迁纠纷属于如下部门管理: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法律网提醒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征地拆迁纠纷原因包括哪些
    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
    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
    4.补偿协议签订不明确或是签订后不依约履行,致使拆迁后续纠纷发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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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