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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取消合同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
释义
    一、对于取消合同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
    合同生效时间前取消一般不会构成违约。但是,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承担形式。法律网提醒,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我国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损失”为条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5.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责任的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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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