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进行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调解 |
释义 | 一、如何进行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1.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2.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从何时开始 法律网提醒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三、交对交通事故调解书不服可起诉吗 对交通事故调解书不服,事故的双方都可以要求上诉。 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网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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