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起诉书必须包含何种内容 |
释义 | 一、无效婚姻起诉书必须包含何种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有同居生活的则属于同居关系。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抚养等义务。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的不能以配偶的身份成为其继承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能协商则按照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一方能证据属于自己财产的除外。比如,如有共同购买房屋的,能够举证明确出资比例的则《民法典》物权篇三百零八条和三百零九条根据出资额按份共有。同时法院在分割时还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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