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事故鉴定不服该如何处置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有3种处理方法: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可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3.进入诉讼程序后,可再申请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鉴定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书面通知医院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且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医院。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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