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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释义
    一、医疗事故鉴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事故鉴定不服该如何处置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有3种处理方法: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可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3.进入诉讼程序后,可再申请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鉴定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书面通知医院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且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医院。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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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