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
释义 | 案例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廉价商品怎样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某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流动经销商正在某乡镇经销超期奶制品。执法人员按程序对经销商所经销的奶制品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经销商经销的奶制品为同一品牌,现存数量90件,没有明示的标价,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无任何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执法人员经向群众及经销商调查了解证实,该经销商实际涉案产品数量为100件,已销售10件,销售价格为10元/件,进货价格为22元/件,由于超过了保质期所以才降价销售。为了慎重办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批奶制品进行了抽样,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品,该经销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但是,在如何计算该批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时,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意见。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按实际销售价计算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窦娜、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康敏贞、郑晓玲、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刘新厚、夏信青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奶制品的货值金额以实际销售价格10元/件计算较为合理,也较为正确。尽管执法人员查不到明示的标价,市场价又是27元/件,但是,我们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原则来正确处理本案。既然经销商销售该批奶制品实际销售价格只有10元/件,那么,我们应该尊重现实、承认现实,本案货值金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是正确的。反之,如果按市场价27元/件计算,则不符合实际。 按市场价格计算 河北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刚、刘国强、律秀杰、河北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志平、李晓磊、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分局张峰认为: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观点如下: 第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对货值金额的计算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即按27元/件来计算。 第三,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销售者获取的利润,对于销售者来说明知是过期产品(并且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就应停售或销毁,固该产品已没有价值。进行销售赚取的为不法之财,所以实销的金额也应列为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不存在违法所得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戴定聪、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成林、拉茨燕、河北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磊认为: 我们认为,本案货值金额应以该批奶制品市场价格计算。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所以,尽管本案产品实际销售价只有10元/件,但由于没有明示的标价,依据上述规定,故只能按照市场价格27元/件计算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因此,本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应是27元/件×100件=2700元;而由于该经销商销售该批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进货价,因而不存在获取利润问题,所以,本案违法所得为零元。 按《特别规定》处理 陕西鸡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岐永、王晓强、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李秀倩、张利、许秋茹、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聂凤仙、河北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兰梅、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志军、钟枧发认为: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更准确。因为:1.国家出台《特别规定》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狠抓食品质量安全,所以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2.从本案看,该经销商经销的产品均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且无任何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虽然进行降价销售,但对产品未经检验。后经执法人员对该批奶粉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已经威胁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从执法人员掌握的证据看,该经销商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明知该批奶粉已经超过保质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但为了追求利润,仍然将超过保质期的奶粉进行销售。 4.从本案的涉案产品数量及销售价格看,如果按《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其处罚效果不能达到对违法分子的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涉案产品危害较大,我们认为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更准确、恰当。 四种观点均有不妥 山西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李鹏、山西安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爱廷、安徽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军认为: 我们认为文中四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有争议的问题:一是如何计算货值金额;二是有无违法所得;三是适用哪部法律。对于这三个问题,我们有如下观点: 1.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值金额应当以违法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才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规定:所谓标价,是指产品销售时所明示的价格。所以,本案中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应当以实际销售产品的价格(也就是产品销售时所明示的价格)10元进行计算。27元是产品市场价格,不是产品的标价;本案既然产品有实际销售价格,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以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 2.关于违法所得的确定。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产品质量法》中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因为本案中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价低于进货价,没有利润,所以不存在违法所得,认定全部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在《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解释中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本案中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作为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法律,不但有明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而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所以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而不应适用《特别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货值金额应当以违法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如果其中没有标价的,则应该按照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进行计算。所得金额则是违法所得的金额。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