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条款要写明什么 |
释义 | 一、合同的条款要写明什么 合同的条款要写明: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合同标的; 3.合同标的物的数量; 4.合同标的物的质量; 5.合同双方需互相给付的价款或者报酬; 6.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三、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四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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