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什么方式催缴物业费 |
释义 | 一、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什么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怎么办 业主拒绝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业主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三、物业费包括哪些项目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法律网提醒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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