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小额诉讼诉讼的标的是多少 |
释义 | 一、法院小额诉讼诉讼的标的是多少 法院小额诉讼诉讼的标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如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 3.起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排期开庭,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5.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 三、小额诉讼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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