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
释义 | 一、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如下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会组成仲裁庭,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处理好劳动争议;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各当事人,但是延长的审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 三、劳动仲裁适用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有: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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