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是: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法律网提醒您,我国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不同,应根据其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划分管辖范围。 2.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提交的基本资料: 1.经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自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 4.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5.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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