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
释义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娱乐、饮食、出租汽车、维修、咨询行业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合营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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