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范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
释义 | 一、如何规范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书。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起诉,需要履行前置程序: 1.首先,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询目的; 2.其次,在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司在15日内拒绝查询或者拒不回复。 三、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吗 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完毕后必须依法接受法定的外部审计。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下,该权利才可以被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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