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定义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法律网提醒您,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 6.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分别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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